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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在岗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卫联发〔2016〕28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教育局、财政局、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有关部门,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教育局、财政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学校:
根据《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5〕63号),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加强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附件:吉林省加强在岗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实施办法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5月26日
附件:
吉林省加强在岗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5〕63号),切实加强在岗乡村医生的医学学历教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鼓励和组织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通过院校的专业学习,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全面提升乡村医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计划用10年左右时间,完成2000名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计划每年招生200名。原则上对未接受过医学学历教育的在岗乡村医生进行中职学历教育;对已经接受过中职医学学历教育的在岗乡村医生进行成人学历教育(包括成人高职和成人本科)。
三、组织实施
(一)参加学历教育的资格条件
现有在岗乡村医生中,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可参加成人教育;其他人员可参加中职教育。
(二)学历教育形式
教育形式分为成人教育和中职教育,学历层次分本科、专科和中专。完成所有课程学习、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相应学历教育证书。
成人教育,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自主报名、考试录取,毕业参加统一考试;中职教育注册入学,毕业成绩合格发放中职教育毕业证书。
(三)任务分工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负责统筹协调在岗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工作。对全省在岗乡村医生的学历等基本信息进行摸底调查,建立信息数据库,协调各地落实生源,并将生源计划于每年4月之前函告省教育厅。
(2)市州卫生计生局、中医药局根据全省在岗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选派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汇总辖区培养计划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
(3)县级卫生计生局(中药医局)负责调查辖区内在岗乡村医生学历构成状况,准确掌握底数,合理安排送出培养计划,确保到2025年本地区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年度培养计划在每年3月之前上报上级市州卫生计生局、中医药局。
2、教育部门
根据《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规定,本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只招收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中等职业学校医学类专业招收基层在职人员时在学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教学管理方面与全日制在校生保持一致。
(1)省教育厅根据我省招生政策规定,将在岗乡村医生学历教育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单设批次、单独划线,适当降分录取。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医学类专业目录确定招生专业与学制,遴选医学院校,并将承担院校和录取情况等信息及时通报省卫生计生委。
(2)相关医学院校负责根据省教育厅的安排,组织招生,单独编班,安排符合在岗乡村医生职业需求的教学形式,以临床实践技能为重点内容,加强学习过程管理,建立乡村医生在校学习信息管理数据库,定期向省教育厅上报乡村医生学习状况。
3、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资金对参加医学学历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的学费予以适当补助,每年将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省财政每年根据在岗乡村医生取得学历教育证书情况将补助资金下达乡村医生户籍所在市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上述资金连同同级安排的资金拨付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标准兑现乡村医生学费补助。
四、其他事项
(一)在岗乡村医生学历教育目的在于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提高乡村医生整体学历层次。根据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有关规定,本次中职学历教育专业为农村医学、中医,且须经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在岗乡村医生取得相应学历后应该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开展执业活动。
(二)在岗乡村医生学历教育是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确保在2025年实现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的目标。
(三)要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和支持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学习。乡村医生要增强主动性,合理安排好工作与学习,积极参与,进一步提高专业理论素质,不断增强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诊疗服务的能力。
(四)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工作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加强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信息数据的共享,根据本实施办法,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到个人,为医学学历教育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附件:在岗乡村医生学历教育项目经费测算(不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