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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卫联发〔2016〕73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各扩权强县试点县卫生计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63号)及《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卫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省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村卫生室(所)、个体诊所实施分类管理。原在政府办村卫生室从业的乡村医生(指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不再在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允许其在原执业村、屯申请开办村卫生所,其房屋、设备、制度规范与岗位职责等,严格执行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规范命名为:×村×卫生所(其中第一个×表示行政村名称,第二个×表示开办人姓名)。诊疗范围依据人员资质情况核定为全科医疗科、中医科,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服务;康复医疗服务。
此类村卫生所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不再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政府职能。同时,其执业人员也不享受国家相关补助、保险等一系列待遇。
新开办的个体诊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与管理。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与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卫联发〔2016〕8号)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