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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发贯彻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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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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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卫医发〔2017〕39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计生局:

  《吉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吉卫医发〔2016〕16号,以下简称《规划》)下发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2号)相继印发,根据以上相关文件,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对指导原则进行补充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如与《规划》内容不同的,以此为准。

  一、多元化办医原则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促进我省办医体制多元化发展。强化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和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优先设置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医疗机构。

  二、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相关内容

  大力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和设施(包括医院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合理分流病人;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就近建立协作关系,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逐步实现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全覆盖,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

  三、具体规划设置

  (一)医疗机构配置。

  1.综合医院。

  原则上不再增设公立综合医院。

  (1)三级医院:公立三级综合医院不超过33所。

  设置国家卫生计生委管公立三级综合医院3所。设置省级公立三级综合医院5所。其功能是满足全省居民高层次的医疗需求,任务是以疑难危重疾病的诊疗服务为主,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医疗等服务需求。

  各设区市(州)设置公立三级综合医院(含县、市级)不超过20所。其中,长春设置4所;通化设置3所;吉林、延边、四平、松原各设置2所;白城、辽源、白山、梅河口、公主岭各设置1所。各市(州)应规划1所市(州)级综合医院,作为辖区的医疗中心,按三级医院规模设置(长白山管委会按二级医院设置)。主要功能是满足本行政区内居民较高层次医疗需求及疑难危重疾病诊疗需要,并兼顾本地区预防、保健、康复服务等,原则上应设置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有省级医疗机构的市(州)可适当减少市(州)级医疗机构的设置。

  设置企业三级综合医院不超过5所。

  (2)二级医院:除公立三级综合医院所在的县(市、区)外,每个县应规划1所公立县级综合医院作为县域内的医疗中心,按照二级综合医院规模设置,主要功能是对辖区内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及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原则上不再新增设置公立二级综合医院,着重发展综合医院的专科和短缺急需的专科医院。

  (3)一级医院:原则上不再新增设置公立一级综合医院。

  2.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1)三级医院:全省设置公立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不超过16所。

  设置省级公立三级中医医院3所,分别是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第一临床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其功能是满足全省居民高层次的中医医疗需求,任务是以疑难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为主,兼顾中医预防保健和康复医疗等服务需求。

  设置市(州)级公立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不超过11所。其中,长春、延边、四平、通化、白城、辽源、白山各设置中医医院1所,长春、吉林、松原各设置中西医结合医院1所,吉林设置中医专科医院1所。各市(州)应规划1所市(州)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作为辖区的中医医疗中心,按三级中医医院规模设置,重点建设,主要功能是满足本行政区内居民较高层次中医医疗需求,并兼顾本地区中医预防保健、康复服务等,原则上应设置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

  辖区人口达到10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所属中医医院可以按三级设置。

  (2)二级医院:设置市(州)级公立二级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不超过4所。其中,吉林、松原各设置中医院1所,四平设置中西医结合医院1所,延边设置民族医院1所;除省级或市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所在的县(市、区)外,原则上每个县应规划1所公立县级中医医院作为县域内的中医医疗中心,按照二级中医医院规模设置,主要功能是对辖区内居民的基本中医医疗服务,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的中医药业务技术指导和中医药人员的进修培训;少数民族市州(县)可设一所民族医医院或在市州(县)中医院加挂民族医院牌子,提供民族医药服务。

  (3)一级医院:原则上不新增设一级公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科)医院。

  3.专科医院。

  (1)儿童医院:设置省级公立三级儿童医院1所,在长春市儿童医院加挂吉林省儿童医疗中心牌匾,一个机构、两块牌匾,承担省级三级儿童医院职能。设区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至少1所二级及以上儿童医院,县可以设置1所二级儿童医院,县级综合医院应加强儿科建设,儿科床位应占医院总床位的10%。

  (2)妇产医院:设区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至少1所二级及以上妇产医院,县可以设置1所二级妇产医院。市(州)级公立妇产医院不超过1所。

  (3)口腔医院:设置部级公立三级口腔医院1所,即吉林大学口腔医院。设区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至少1所二级及以上口腔医院,县可以设置1所二级口腔医院。市(州)级公立口腔医院不超过1所。

  (4)肿瘤医院:设置省级公立三级肿瘤医院1所,即吉林省肿瘤医院。设区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至少1所二级及以上肿瘤医院,或在当地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肿瘤科。

  (5)精神病医院:设置省级三级精神病医院l所,即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设区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至少1所二级及以上精神病医院,县可以设置1所二级精神病医院,或在县级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

  (6)传染病医院:设区市(州)应规划设置至少1所二级及以上传染病医院,承担全市(州)的传染病病人诊治任务。县可以设置1所二级传染病医院,或在县级综合医院设置传染病科。

  (7)其它专科医院:设区市(州)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划设置各类专科医院,须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备案后发布实施。设置专科医院,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并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①现有医疗资源不能满足该专科医疗服务需求;

  ②名称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定;

  ③具有二级以上规模,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

  ④具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专科医疗服务;

  ⑤该专科具有完整、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技术成熟且安全有效,符合医学伦理道德。

  4.康复医院。

  设区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规划设置至少1所二级及以上康复医院,可以在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

  5.妇幼保健院(所)。

  妇幼保健院(所)为政府举办,独立建制。分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原则上每个行政区域应有1所妇幼保健院(所)。各级妇幼保健院(所)应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符合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设备。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制定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原则上按照每3万-10万城区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可及的地方,每1万-2万城区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站为中心的派出机构,与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为城市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7.乡镇卫生院。

  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负责本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8.疗养院。

  疗养院的设置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9.门诊部、诊所。

  门诊部和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只要具备国家准入标准,鼓励有资质人员开办门诊部、诊所,各地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各类门诊部、诊所的设置由各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10.卫生所(室)、医务室。

  卫生所(室)和医务室的设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其他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内部服务的卫生所(室)或医务室。

  11.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不设村卫生室,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在距村卫生室较远(3公里以上)、居民较为集中(超过500人)的自然屯可增设1所村卫生室。

  12.急救中心、急救站。

  每个设区市(州)设置1所市(州)级院前急救中心,原则上要求独立设置;每个县设置1所县级院前急救分中心,可以依托辖区内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设置;每个乡镇设置1所院前急救站,依托辖区乡镇卫生院设置。逐步建立覆盖省、市、县、乡的四级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在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时,统一调度指挥,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援。

  13.临床检验中心。

  设置省级临床检验中心1所,即吉林省临床检验中心。设区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市(州)级临床检验中心。县(市、区)不设置临床检验中心。

  14.专科疾病防治院、防治所和防治站。

  (1)设置省级三级口腔疾病防治所l所,合设在吉林大学口腔医院,承担全省口腔疾病防治任务。各市(州)根据需要统一规划设置二级口腔疾病防治所,或合设在二级口腔医院中,承担本市(州)的口腔疾病防治任务。县(市、区)根据需要规划设置一级口腔疾病防治所,或合设在县(市、区)医院的口腔科,承担本县(市、区)的口腔疾病防治任务。

  (2)设置省级三级职业病防治院1所,即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承担我省职业病研究与防治任务。各市(州)根据需要统一规划设置职业病防治所,或在辖区三级综合医院设置职业病科,承担本区域内职业病防治任务。

  (3)设置省级精神疾病防治中心1所,合设在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承担我省精神疾病研究与防治任务。各市(州)根据需要统一规划设置精神疾病防治中心,承担本区域内精神疾病防治任务。

  (4)设置省级肿瘤疾病防治中心1所,合设在吉林省肿瘤医院,承担我省肿瘤疾病研究与防治任务。各市(州)根据需要统一规划设置肿瘤疾病防治中心,承担本区域内肿瘤疾病防治任务。

  (5)设置省级结核病防治中心1所,合设在吉林省结核病医院,承担我省结核病研究与防治任务。各市(州)根据需要统一规划设置结核病防治中心,承担本区域内结核病防治任务。

  15.护理院、护理站、安宁疗护中心。

  护理院、护理站、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16.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和血液透析中心等医疗机构。

  鼓励上述医疗机构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并与区域内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逐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二)床位配置。

  1.原则上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总数不得超过区域医疗机构床位总数的30%,不超过区域医院床位总数的35%。

  2.公立综合医院申请增加床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一年度平均住院日<10天(区域内三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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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9日